煤球元宵

不坚定的人为什么要走这条路呢?

动物权利

《动物权利》(animal rights-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)

借回来才发现当年为了打辩论看过这本书,可惜当时的稿子找不到了。这次重温是因为这段时间sacrifice好多小鼠,我有点处理不了相关的伦理问题。
作者提到下面三个层面,递进的权利:
道德地位意义上的权利 the moral-status sense。动物必须因自身的缘故被善待。
平等考虑意义上的权利 the equal-consideration sense。对动物与人的相似利益给予道德上的平等考虑。
超越功利主义意义上的权利 the utility-trumping sense。动物和人一样拥有某些不得损害的根本利益。
第一个层面可以接受因为某些充分的理由损害动物利益。比如说测试药物毒性。第二层认为动物的利益和人的类似利益具有同等的分量。第三层最为激进,为个体的根本利益提供绝对或接近绝对的保护。相应的,功利主义的观点则是如果牺牲某些个体的利益能够使功利最大化,则可以这样做。而根据间接义务论-人的道德责任或义务仅仅指向人类其他成员-的观点, 与动物有关的义务基于人类的利益。作者批判了间接义务的观点。作者还表示,平等考虑不意味平等对待:比如,我认为我的孩子和其他的孩子有同等的基本权利,但我对我的孩子有更多的义务,这是可以接受的。
我认为,相对第一种太宽松;第三种太激进;显然,有条件的第二种权利比较“好用”。但是,鉴于我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实验动物,可能持第一种观点更好用。。。
作者一路提出多个立场,又一路给拆拆光,我不再表述。anyway,当年我的驳论似乎也是拆光了。。。得出一个“不适用”的结论。
划一条线,只考虑有一定智能和知觉的动物,认为它们(包括人类)拥有"道德权利"。这样就不需要考虑低等动物。但是,水螅(一种腔肠动物)已经发育了初级的神经,虽然我们不认为它们有知觉能力。当我们用刀片割它的触手,可以观察到反射。对刚刚接触动物实验的学生来讲,还是蛮触动的呃呃呃。。。
并且,以这样的标准,胎儿(有争议的),婴儿,智力缺陷,或者知觉缺陷的人类,似乎也不能拥有权利。需要再加上条件以符合广泛的认知,虽然这种认知并没有得到证明。
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损害动物的利益(比如用于科研或食用)是可以接受的(这是预设的前提,姑且视其为不证自明的),在于我,如果实验成功,得到预期结果,我可以认为这是充分的理由。而我这段时间的困惑在于我并不能得到理想的结果,这意味着之前牺牲的小鼠没有意义,之后牺牲的小鼠有了无妄之灾。我并不能确定,所谓的"充分的理由"是先下的定义还是其后证明的。同样的道理,如果我可以通过植物性食物得到相当的营养,似乎食肉也是没有道理的。
暂时写这么多,没什么逻辑,混乱的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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